新闻资讯

应用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应用案例 > 优游游戏登录入口

【现“声”说法】 参与旅途中的自费项目和免费项目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时间: 2025-04-20 20:52:38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民众对旅游消费的需求形成了持续且快速的增长。与旅游市场需求井喷式增长形成正相关的现象是:旅游服务提供方市场的乱象迭出,消费者轻则旅游体验很差,重则损失财物甚至付出人身损害的代价。今天我们就来聊聊旅途中的自费项目和免费项目应注意的一些法律问题。

  旅游业是一个提供交通、游览、住宿、餐饮、购物、文娱等六个环节的综合性行业,综合性强、层次多、功能全,产业链极为丰富,既能满足大家的多方面需求,也能解决大量就业问题。过去的2024年,仅国内出游就超过了56亿人次,旅行社超过了6万家,可见这个绿色的无烟产业所具有的庞大的市场。但是旅游的过程中有时候也会遇上各种各样的“坑”,游客该怎么样避免踏上囧途,旅行社如何妥善组织规避风险呢?

  今天我们请来的是浙江慈中律师事务所的汤扬律师,汤律师在当律师前从事旅游业多年,也游历过很多国家,对于旅游组织和行程中有可能会出现的问题有很多的经验,我们请他来和我们聊一聊这方面的事情。

  好的,谢谢主持人。各位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中午好,很高兴能够参与由慈溪市司法局、FM106.4经典车电台联合推出的现“声”说法栏目的直播,今天想和大家聊一聊旅行社和游客容易存在的一些认识误区。

  在旅行社组织游览的过程中,会在自由活动时间组织自费活动,游客自主参与。如果自费活动是浮潜、滑翔伞等海上活动或者漂流、爬山、滑雪等有一定危险性的项目,旅行社往往会要求游客签一个免责声明,内容一般就是游客表示自愿参加该活动,发生任意的毛病风险自担的声明,这一类的免责声明在旅游业界非常普遍,那么这种免责声明真的可以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吗?

  答案是很难完全免除旅行社的责任,因为如果旅游者参加的自费活动是导游推荐的且由导游陪同协助安排,则可以认定导游的服务为职务行为,该自费活动是旅行社和游客之间旅游合同的组成部分或补充部分,如果自费项目危险性较高,旅行社在安全保障义务很难完全履行到位,在风险告知、危险防范、积极救助等方面都对旅行社有较高的要求。

  那这么说免责声明不一定可以真的免责,那么在运作或者参与这种危险性较高的自费项目时,您对旅行社和游客都有什么建议呢?

  好的主持人,旅行社需要谨慎全面的考察并选择设施完备、人员训练有素、安全制度完善且执行到位的自费项目供应商,并指派全陪导游全程监督,如没有合适的供应商,旅社行应向游客告知风险,在合同约定的自由活动时间内由游客自行安排,不要直接或间接的去参加了;而对于游客来说,旅行社提供或介绍的自费活动虽然价格上会稍高一些,但其安全保障要明显高于游客在当地自行寻找的自费项目,且旅行社组织的项目有旅游社的导游协助安排陪同,万一真的有问题后续处理也方便,所以应该第一先考虑旅行社组织的自费活动。

  是这样的,可能有些情况下,旅行社会说,自费活动是导游私自组织的,行程单上并未安排该活动,旅行社不知情也未从中获得利益,所以如果出了问题游客只能找导游索赔。真的是这样吗?

  需要考察旅行社的经营模式,大量旅行社采用了低价游经营模式,用低价吸引游客参团,导游并未获得正常的劳动报酬,甚至还要自掏腰包垫付各项费用,在这种情况下,导游安排自费项目、购物点是必然的选项,旅行社心知肚明,难辞其咎,必须承担对应的责任;只有在旅行社没有以不合理低价组团,支付了导游合理的报酬,组团社支付了地接社合理的接待费用,也没有从自费项目商家获得利益,而且有相应的公司制度规定导游不能私自加点购物等,才能主张与旅行社无关。

  是这样的,旅游业是个市场充分竞争的产业,旅行社应该规范经营,而游客也需要懂得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才能形成双赢或者多赢的局面。

  另外旅行社组织的出境程中安排自费项目不得违反我国法律规定,这一点往往被组织东南亚旅游的旅行社所忽视。东南亚有些自费节目是偏黄色的,很多人以为只要在目的地国家合法,就不受我国法律的约束,这是错误的。

  是啊,《旅游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这说明在外国组织自费项目也要符合中国法律的规定。

  《旅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即使一些服务项目在当地不违法,但只要与我国法律规定相违背,旅行社就不得组织,领队就不得引导和介绍,旅游者也不得参与。如果旅行社组织安排这样的服务项目,即使是与旅游者协商一致,双方达成的协议也是无效,其结果是旅行社会受到行政处罚,并依规定退还自费项目费用。出境旅游并不能成为旅行社和旅游者免责的理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在境外违反我国法律,等同于在我国境内违法。因此,在出境旅游期间,旅行社或者旅游者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依然必须受到我国法律的制裁。

  由于国情不同,一些服务项目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法律地位,出境社在为旅游者安排服务项目时,应当关切服务项目的合法性,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刚才讲到了自费项目,现在我想讲一下免费游览景点的争议解决:有些时候,组团社口头或者书面表示赠送游客一个免费景点,比如某条步行街某个广场游览,在后续旅游过程中,地接旅行社并未提供该项免费旅游服务,旅游者提出异议,要求旅行社予以赔偿;旅行社的答复是,约定的免费服务,既未收取服务费用,也未给旅游者造成损失,不应当向旅游者作出赔偿。

  但是,旅行社履行合同义务,并不是以是否收取服务费用为前提,而是根据旅行社的事先承诺,决定履行合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说,只要旅行社在包价旅游合同中作出承诺,为旅游者无偿提供景点游览服务,旅行社就必须受其承诺的约束,为旅游者无偿提供服务,否则,旅行社就是违约。

  但是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旅行社应当如何向旅游者作出赔偿,具体的游客损失金额怎么计算呢?

  首先要看旅游合同有没有约定未游览免费景点承担什么赔偿相应的责任,有约定从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根据《旅行社服务的品质赔偿标准》第十条规定,旅行社及导游或领队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旅行社按下述标准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一)擅自缩短游览时间、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的,旅行社应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并支付同额违约金。遗漏无门票景点的,每遗漏一处旅行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感谢汤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现在已经到了春暖花开的季节,踏春出行的人也慢慢变得多,希望我们这期节目能给即将踏上旅途或正要踏上旅途的你们一些帮助或启发 ,感谢你们的收听,感谢汤律师做客我们的节目,朋友们下次见!

瓦楞纸箱定制

手机站